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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職場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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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實施對象與申請資格

★實施對象
      凡合法設立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或機關〈構〉,皆納入認證對象範圍內。


申請資格
       
合法設立之公、民營事業單位或機關〈構〉,應於標章申請截止日往前追溯至108年1月1日之期間,符合下列資格:
(一)未違反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必須同意現場訪查)。
(二)未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職業災害(含承攬商發生之死亡職業災害)。
(三)沒有發生重大勞資爭議及員工或社區居民抗爭等影響企業形象之事件。
認證及績優活動秘書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03-5751006 轉 21
網站服務電話:02-274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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