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健康職場認證

:::
瀏覽數:8152    分享本文至: 另開新視窗 FB 分享 另開新視窗 plurk 分享 另開新視窗 twitter 分享 另開新視窗 email 分享
標題:

後續管理

  1. 若於健康職場認證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之職業災害(包含承攬商發生之死亡職業災害)或違反菸害防制法者,將取消其認證資格。
  2. 為維持健康職場認證標章效期內執行品質,凡通過認證之事業單位須持續推動職場健康促進並同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標章效期內進行之抽樣訪查,以了解職場持續推動情形並提供建議。
認證及績優活動秘書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03-5751006 轉 21
網站服務電話:02-27413239
總瀏覽人數:3097744人
今日瀏覽人數:1580人
昨日瀏覽人數:2363人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