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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職場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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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管理

  1. 若於健康職場認證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死亡之職業災害(包含承攬商發生之死亡職業災害)或違反菸害防制法者,將取消其認證資格。
  2. 為維持健康職場認證標章效期內執行品質,凡通過認證之事業單位須持續推動職場健康促進並同意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標章效期內進行之抽樣訪查,以了解職場持續推動情形並提供建議。
認證及績優活動秘書處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03-5751006 轉 21
北區健康職場推動中心
(臺北醫學大學)
02-23774621
中區健康職場推動中心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04-7238595 轉 4131
南區健康職場推動中心
(國立中正大學)
05-2720551、06-2212033
網站服務電話:02-274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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